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陈香村**。
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