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10533号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

法定代表人:薛福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商业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杞峰,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刚,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大化村委会)诉被告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奥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大化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波,被告赛奥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杞刚、王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大化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施工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单位与被告系业务关系。2016年我单位与被告签订村委会办公楼电梯设备施工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被告开始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未进行交接及验收。而后,原告发现被告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进行维修。被告一直拒绝维修。现在发现电梯外玻璃防护墙垂直度上下误差在6厘米以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进行维修重做。

被告赛奥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因电梯安装产生的纠纷,在2019年7月份已经通过法院处理过一次,当时双方纠纷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被告此次诉讼的案由不当,应是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免费维修保养期为一年,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已经过了免费维修期,因此原告现在没有依据要求被告免费给其维护保养电梯。2017年9月13日,经过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电梯进行监督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证明被告在交付原告电梯使用时,是合格的,没有质量缺陷。且自交付于原告使用至今,从未接到过原告关于电梯及外玻璃防护墙有瑕疵的正式通知。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原、被告签订《赛奥讯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进行电梯安装和电梯钢架井道施工,合同总价款133,500元;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70%,其余30%在电梯设备安装完毕并在被告收到验收合格证书3日内支付;该合同未载明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为原告进行了电梯钢架井道施工和电梯安装,并交付被告使用。其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免费维护保养期为一年,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7年9月13日,被告以原告作为申请人,在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2018年2月5日,涉案电梯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使用登记许可决定书。但上述检验结论及登记许可决定书,被告并未交付给原告。原告未向被告给付合同价款。

另查,2019年7月11日,赛奥讯公司作为原告针对电梯安装、电梯井道施工欠款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南大化村委会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南大化村委会给付原告电梯安装电梯井道施工款133,5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作出(2019)京0112民初2249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赛奥讯公司与南大化村委会签订合同后,赛奥讯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电梯安装义务和井架施工义务,而南大化村委会并未依约给付合同价款,赛奥讯公司要求被告给付合同价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该判决判令: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价款133 500元;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北京赛奥讯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3,4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案判决后,南大化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赛奥讯公司已经对安装完毕的案涉电梯在国家规定的部门进行质检并取得使用登记许可,南大化村委会已经实际使用了电梯。一审庭审中,赛奥讯公司出示了案涉电梯的检验报告和使用许可证,南大化村委会虽不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电梯存在不合格的情况以推翻赛奥讯公司的主张,赛奥讯公司未将检验报告和使用许可证交付南大化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虽有不妥,但鉴于南大化村委会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且电梯质检合格并投入了使用,赛奥讯公司的瑕疵行为不构成南大化村委会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查,根据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涉案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中所载明,各项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安装合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行政许可决定书、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20)京03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双方针对涉案电梯签署的《安装合同》及《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针对涉案的合同款,被告已经进行起诉且经过一审、二审裁决,支持了被告关于全部合同款项的诉求,现原告提出被告施工不合格要求进行维修。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涉案电梯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显示,电梯各项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检验项目包括了电梯本身及相关附属设备;第二、双方签署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所约定的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0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第三、根据原告的庭审自认以及之前生效判决的认定,原告已经实际使用涉案电梯,其称就维修问题多次向被告提出,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原告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的造价鉴定的申请,并非本案裁决之必要,本着节约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