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霍尚银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40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声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银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8079.5元(已减半收取),由**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