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纵四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