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纵四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阳恒诺平原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