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26民初11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72号,身份证号:4107261966********。 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东屯镇汲津铺村523号,身份证号:410726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简(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0917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一巷7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4105031977********。系第三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2025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