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22民初1043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