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3719号
原告:周口卓东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工农路与莲花路交叉口中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875019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地址:周口市水务局(七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355091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口卓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口卓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立即支付其拖欠的工程项目材料款共计200800元,同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为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承建被告淮阳区中医院门诊病房综合楼项目材料款,经结算,被告方拖欠原告项目材料款共计2008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无奈,原告方只好诉至法院,敬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已经注销,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故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口卓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