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8479号
原告:重庆津柏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A6-1号华贵沁园春AB幢商业门市B-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KKL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景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路53号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910786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津柏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景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津柏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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