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阳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双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367号 申请人:***,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双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双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5000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双阳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