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4执终37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汽车大厦901-3(集中办公区)/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48137.45元、仲裁费12720.60元,合计660858.05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无证券、公积金、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