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8608号
原告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利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东金熠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予原告免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