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8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志鹏混凝土搅拌站,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黄沙村兰家排组。
经营者:***。
被执行人: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志鹏混凝土搅拌站与被执行人上海新阳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醴陵市志鹏混凝土搅拌站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438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43820元给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志鹏混凝土搅拌站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281执10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