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1390号
申请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1188号豪德贸易广场1012号楼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4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812000元。
案件申请费458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