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2218号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7号楼二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