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久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杭知初字第425号
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其衡。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久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海洋。
被告:***。
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久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固坚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