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申2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和平社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市鼓楼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用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107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军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