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某某与原审被告某某、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6民监1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1月6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3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和平社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南京飞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106民初107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有误,应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