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隆德县恒达建材厂、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422执恢169号

隆德县恒达建材厂、***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达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达建材厂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达建材厂执行款6403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元,执行费8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隆德县恒达建材厂与被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