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执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童政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平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平个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平个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对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杰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卢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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