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执异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
法定代表人:陈平平,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平平,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长安路与定陇路。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政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甘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陈平平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定西市中院在执行(2019)甘11执252号案件中,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追加陈平平为被执行人;另对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产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委托司法鉴定时存在程序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无房产评估资质、土地使用权性质认定错误等,故异议请求纠正。
本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本院在办理(2018)甘11执保30号案件中,依法对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证号:甘(2017)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XXXX号;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面积14071.1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2019年12月4日,本院在执行(2019)甘1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9)甘11执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追加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陈平平为被执行人。2020年1月1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选定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陇西县首阳镇中药材产业园区证号为甘(2017)陇西县不动产权第00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2020年1月20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了编号为FJPG202XXX1《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结果为总建筑面积为8441.03平方米;然后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2020年5月27日,该评估公司作出了甘方估字2020038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上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556.53万元、地上建筑物1955.82万元。后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淘宝网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将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9日进行(起拍价为14069160元)。另查明,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土地、房地产、构筑物价格评估及咨询服务等;甘方估字2020XXX号《土地估价报告》所附的评估人员为田蔚、张吉辉,均为土地估价师资格。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陈平平。上述事实有(2018)甘11执保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9)甘11执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甘方估字2020038号《土地估价报告》、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而非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故(2019)甘11执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追加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股东陈平平为被执行人,属适用法律错误。执行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选定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评估程序并无不当,但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甘方估字2020XXX号《土地估价报告》中评估人员仅具有土地估价师资质却不具备房地产估价师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该《土地估价报告》应予纠正。综上,异议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9)甘11执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一、二项。
二、撤销甘方估字2020XXX号《土地估价报告》及对陇西县陇博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网络司法拍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张建文
审判员  吴善善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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