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东关南路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童政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科,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世权,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鑫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世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42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世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9172.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65元、执行费93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世权的银行账户及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在被执行人王世权的居住地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世权名下有甘DA××**号丰田牌车一辆、甘DV××**号长安牌车一辆、甘DF××**号朗风牌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王世权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10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2021年9月2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王世权限制高消费。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村委会证明、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有可供处置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资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军霞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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