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29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春城家园小区4-01012。
法定代表人白秀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庆灵,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晓艳,女,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东昊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史剑发,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3民初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莲 荣
审判员 郭 宇
审判员 武学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阿梨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