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衣晓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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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404执保644号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临潢大街南、大板路东富兴大厦**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吉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军,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区号。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女,1963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春城家园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彭宇新,经理。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份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且保障判决顺利执行为由,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60万元,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50万元,要求将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防止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6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将被申请人***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三、将内蒙古兆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财产查封金额为300万元。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在300万元限额内承担因申请人赤峰市松山区天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王庶、李文君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杨艳松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宋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