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720165。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征南路829号中科电力装备集团公司院内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304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0×××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1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