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芯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兴民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720165。
法定代表人:陈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1X7W37,住所地蚌埠市长征南路829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4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菱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317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