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金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融钰股份有限公司与台河市金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903民初2036号
原告:融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
法定代表人:伊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七台河市金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金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九年十一月X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融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融钰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