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执135号
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回族自治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回族自治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向***回族自治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给付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2020)甘05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3853848.23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021年9月23日,我院强制划拨***回族自治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银行存款3894897.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费41049元由被执行人***回族自治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