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5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491652-8,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双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隆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56019-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30号二楼20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隆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隆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万隆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天水天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5执恢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