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宏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5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宏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宏友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支行XXXXX帐户的存款XXXXX元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