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92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月13日。
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瓜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850元、诉讼费121元、执行费50元,合计5021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天水裕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2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于生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