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222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内2221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43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04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起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职权通过传统模式查询被执行人在***右翼前旗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人员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预于2019年6月4日通过面谈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沐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2221执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包金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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