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81民初2114号
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东街工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北路益嘉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山西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庭外和解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