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7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原平市前进西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原平市京原北路**。
被执行人: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前进西街**。
本院在执行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9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租赁费8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360元、反诉费12250元由被执行人***、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我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情况,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查询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有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名下有房屋一套,已被抵押。
本案执行标的875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
2019年10月30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皇甫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