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81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原平市京原北路。
被执行人: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前进西街。
本院在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917760元;
二、查封、扣押***、原平市金旺角商贸有限公司的价值9177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