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执复19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住山西省原平市食品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原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复议申请人**因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98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中,经释明,复议申请人**以提起执行复议进行救济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复议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雁玲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曲 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