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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等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2626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7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05月20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申请执行人:***,女,1999年02月06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2002年06月08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7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执行人:何某,男,1994年11月25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被执行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丘北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张某、***、王某乙与被执行人***、何某、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丘北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某、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丘北供电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丘北供电局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人民币649502.6元(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及利息等,或冻结、查封、扣留、提取、扣押***、何某、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文山丘北供电局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