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善朝锋、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7民初592号
原告:***,男,彝族,现住永仁县。
被告:善朝锋,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永仁县。
被告: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金时代华庭***幢*号。
法定代表人:毕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
被告: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住所:楚雄永仁县永定镇丽苑新都**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
原告***与被告善朝锋、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