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22民初160号
原告:张先才,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住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吕,云南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身义,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金时代华庭128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7761780XL。
法定代表人:毕从梅,董事长。
被告: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住所地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路55号。
负责人:尹吉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宋彪,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先才与被告王身义、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先才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才撤回对被告王身义、云南集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漾濞彝族自治县司法局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先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先才负担。
审判员 杨丽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