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921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机构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石牛大道403号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1738339350M。
法定代表人:张忠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燕,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3栋10层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8617W。
法定代表人:潘小龙。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通江)应急罚[2019]19400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于君
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