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773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刚,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8617W。
法定代表人:潘富东。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陈均,男,汉族,1974年9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通江县拓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53H2G。
法定代表人:刘凯。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均、通江拓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按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均、通江县拓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峡
人民陪审员  冯丽波
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