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保4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保全人:**,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保全人:**,男,200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母亲。
被保全人:四川禹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龙,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颂刚,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龙家城与被保全人党绍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龙家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应支付被保全人党绍春的川Y×××××号小型客车保险理赔款在59145.1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龙家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应支付被保全人党绍春的川Y×××××号小型客车保险理赔款在59145.1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裴茂森
审 判 员  杨 彬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