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7749号
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80662878A。
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85369D。
法定代表人:张江。
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后,原告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圣元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6918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 柠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