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呈***钢模租赁站、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07号
申请人:呈***钢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DCTL6G。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乌龙社区一区18号。
经营者:彭超,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益,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85369D。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写字楼28层。
法定代表人:张江。
申请人呈***钢模租赁站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2986.85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呈***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2986.8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