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财保290号 申请人:云南星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白沙河片区云通嘉园小区12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省,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写字楼2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4,953.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94,953.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