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548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白石路2号中深爱的科技园、坑梓街道牛昇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大道富康国际写字楼2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4元,减半收取4,052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深爱的寝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4,05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