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8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忆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放大道御景花园A1栋2010号。
法定代表人:訾某,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青松路18号3栋1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忆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408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08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