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08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忆江南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訾有权,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欢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忆江南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公园一号4号楼***室房屋。现因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街公园一号4号楼***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