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2321号
原告: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78467261M,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华大片区泰禾广场写字楼SOHO1#21层2118室。
法定代表人:骆亿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31936N,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沿河路利成商厦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小临。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739515379H,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新华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龙,该局局长。
原告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赣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市创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昌演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