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3255号
原告:***,男,生于195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洪,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18日,原告***以主体遗漏,需另行仲裁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