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锦林
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志华。
本院执行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川0793执保146号及(2021)川0793执80号案件中冻结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名下所有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理